企業確認壞賬又收到賠償怎么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的壞賬損失在經稅務機關批復后又收到賠償款,應該計入企業的其他收入,年終時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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