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形式選擇?
對于融資性租賃,由于會計處理要求確認租賃資產和租賃負債,作為一種表內籌資方式,會給承租人帶來不利影響:由于企業債務金額上升,已獲利息倍數、凈利潤率、資產收益率、股本收益率等指標就會下降,資產負債率就會上升.承租人一般不歡迎租賃合同被劃分為融資租賃,那么如何才能規避呢?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定,對租賃的分類,應當全面考慮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所有權是否轉移、承租人是否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租賃期占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因素;同時依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考察與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來具體區分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一般在租賃合同中不要涉及資產所有權的轉移和廉價購買權問題,或將租賃期設定為租賃資產有效經濟年限的75%稍短一些即可,這樣可以避免被認定為融資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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