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同業借款業務最長期限是多少?
近年來,我國金融改革發展全面推進,金融機構同業業務創新活躍、發展較快,在便利流動性管理、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
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聯合發布《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
《通知》規定,金融機構辦理同業業務,應當合理審慎確定融資期限.其中,同業借款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其他同業融資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業務到期后不得展期.
《通知》還顯示,金融機構同業投資應嚴格風險審查和資金投向合規性審查,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根據所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準確計量風險并計提相應資本與撥備.
《通知》還顯示,各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符合所屬金融監管部門的規范要求.分支機構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統一的同業業務授信管理政策,并將同業業務納入全機構統一授信體系,由總部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同業業務的類型及其品種、定價、額度、不同類型金融資產標的以及分支機構的風控能力等進行區別授權,至少每年度對授權進行一次重新評估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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