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所得怎么確認?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至此,國家從法律層面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外,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登記制.
其中變化最大的是,公司股東可以通過公司章程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相關事項.
從而也就產生一種較為奇特的股權轉讓行為--轉讓尚未實際(或未足額)繳納原認繳出資額的股權.
自從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后,對于轉讓(尤其是以0元轉讓)未實繳出資的股權,在征繳個人所得稅時,如何確認股權轉讓所得,即股權轉讓收入特別是其取得股權的原值的確定,也就成了征納雙方爭議較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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