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發出商品未開票是否可以確認收入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如下:(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貴公司在給超市送貨時,如果符合上述收入確認條件,應在發出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如不符合收入確定條件,在發出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確認收入時: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
結轉成本時: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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