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失需審批后才能扣除的有哪些?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七條列舉了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的8種情形:
1、因自然災害、戰爭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現金、銀行存款、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的損失。
2、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
3、金融企業的呆賬損失。
4、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
5、因被投資方解散、清算等發生的投資損失。
6、按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各項資產評估損失。
7、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
8、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之外的企業間的直接借款損失。
凡屬上述8種情形的,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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