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列入開辦費范圍的支出?
根據規定,不列入開辦費范圍的支出包括: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是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相關人工費用.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支出.我國政府還規定,中外合資進行談判時,要求外商洽談業務所發生的招待費用不得列作企業開辦費,由提出邀請的企業負擔.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作開辦費.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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