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區分固定資產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
固定資產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可以依據下述規定加以判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第六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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