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股權原值怎么確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明確了股權原值的確認事項。
一般股權原值需按67號公告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確認:
(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fā)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四)被投資企業(yè)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可見,納稅人發(fā)生認繳股權轉讓,在未繳付認繳出資額的情況下,應按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確認股權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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