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員工買的意外險是不是屬于商業保險?
是的。《企業所得稅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商業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行為。它是在基本社會保險的基礎上,有經濟能力和保險意愿的社會主體,為了進一步保障自身的權益,自主決定所投保的險種,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雖然,國家也提倡和鼓勵社會主體投保商業保險,但是基于國家稅收利益上的考慮,以及實踐中的可操作性等角度出發,若允許企業為其投資者或者職工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商業保險費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將造成不同盈利水平等狀況下的企業扣除范圍不一,稅負不均,不宜從稅收政策上促進這種現象的發生,所以本條對此作了原則性規定,對于企業為其投資者或者職工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身保險、財產保險等商業保險,不得扣除。其中,企業投資者,是指對企業財產享有所有者權益的投資人,而不管該投資人是否在本企業任職;職工,是指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的個人。
因此,公司給員工買商業保險中的意外險保險,可以按會計規定算作公司運營成本,但進行所得稅匯繳時必須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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