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外收入的核算內容?
(1)固定資產盤盈。它指企業在財產清查盤點中發現的賬外固定資產的估計原值減去估計折舊后的凈值(新準則中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戶) 。
(2)處理固定資產凈收益。它指處置固定資產所獲得的處置收入扣除處置費用及該項固定資產賬面凈值與所計提的減值準備相抵差額后的余額。
(3)罰款收入。它是指對方違反國家有關行政管理法規,按照規定支付給本企業的罰款,不包括銀行的罰息。
(4)出售無形資產收益。它指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時,所得價款扣除其相關稅費后的差額,大于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與所計提的減值準備相抵差額的部分。
(5)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它主要是指因債權人單位變更登記或撤銷等而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
(6)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它是指自辦職工子弟學校的企業,在交納教育費附加后,教育部門返還給企業的所辦學校經費補貼費。
(7)非貨幣性交易中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收益(與關聯方交易除外)。
(8)企業合并損益。合并對價小于取得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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