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資產怎么確認?
新會計準則規定,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確認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
2、屬于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3、屬于衍生工具。主要指期權和期貨。但被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于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由上述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三個條件可以看出,如果一項金融資產被劃作交易性金融資產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企業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獲取差價,而且企業初次確認時即確定其持有該項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短期獲利。所以,舊準則下的僅僅是為了出售獲利而進行的短期投資,應當屬于交易性金融資產。
該項金融資產必須存在活躍的交易市場,在市場上有報價,從而其公允價值能夠通過活躍市場取得或者說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該項資產還可以隨時變現。
該項金融資產可以是股票、債券、基金單位,也可以是以股票或其他金融工具為標的的衍生金融工具,但其必須是以公允價值計量并將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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