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開發的公共配套設施應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063號)的規定,對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公共配套設施等支出是屬于與其取得的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為取得收入之后發生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規定:“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二)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三)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也就是說,對開發的商品房已經確認收入,但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規定預提建造費用。待公共配套設施完工時,以其實際發生的支出與預提建造費用之間的差異,在實際支出年度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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