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拆遷還房”收入的確認?
《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
(一) 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
(二) 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
(三) 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拆遷還房”,屬于以開發產品(房屋)抵償應向被拆遷人支付的拆遷補償款,應視同銷售,相當于被拆遷戶用房地產企業支付的貨幣補償資金向房地產企業購入房屋,視同銷售收人應按其公允價值或參照同期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確定,同時按照同期同類房屋的成本確認視同銷售成本。另外,要確認土地成本中的拆遷補償費支出,即以按公允價值或同期同類房屋市場價格計算的金額以拆遷補償費的形式計入開發成本的土地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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