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將現有部分自產產品展示在公司樣品間這些從倉庫領出的產品是否應該算作銷售處理?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此,企業(yè)將自產產品用于樣品陳列其資產所有權未發(fā)生轉移,不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若將樣品無償贈送他人,其資產所有權發(fā)生了轉移,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企業(yè)所得稅.規(guī)定中所涉及的"貨物"包括自產、外購貨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根據所述,如果你公司僅僅將樣品用于陳列展示,則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不需繳納增值稅;撤換下來的樣品用于無償贈送給客戶,則應按上述規(guī)定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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