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股權轉讓怎么確定成本?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創投企業能夠享受上述稅收優惠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創投企業和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及相關稅收法規的規定;
二、需按國稅發文件要求進行備案;
三、投資方式為股權投資而非其他方式投資;
四、被投資方為"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投資期限需滿2年.
例如:2008年10月,某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100萬元,于2011年6月以200萬元進行轉讓,該創投企業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為60萬元,假定該創投企業和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資質符合國稅發[2009]87號文件規定,且已按該文件規定進行了備案.那么,該創投企業2010年應納多少所得稅?股權轉讓所得是多少?
第一,計算2010年所得稅.截至2010年10月該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滿2年,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當年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應納稅所得額=60-100×70%=-10(萬元).2010年應交所得稅為零,且未抵完的10萬元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第二,計算股權轉讓所得.股權轉讓收入為200萬元,那么股權轉讓成本為多少?是100萬元還是30萬元(100-70)?支持30萬元的觀點認為:創業投資企業在2010年已經抵扣70萬元,不能重復扣除.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的初衷在于創投企業資金比較緊張,允許其投資成本提前收回,相當于國家給予的一種無息貸款,該優惠實際上是稅收與會計的時間性差異,所以不允許重復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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