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性生物資產是怎么結轉成本的?
1、加權平均法 2、個別計價法 3、蓄積量比例法 4、輪伐期年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六十二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二)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農產品(愛股,行情,資訊)、提供勞務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三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四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
(二)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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