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與場地租賃的區別?
房屋租賃是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將其所有或經營的房屋交給房屋的消費者使用,房屋消費者通過定期交付一定數額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權利的行為,是房屋使用價值零星出售的一種商品流通方式.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應包括出租房屋的范圍、面積,房屋租賃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數額及交付時間,房屋修繕的責任、轉租以及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在此基礎上,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租賃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對于租房時可能遇到的"二房東"問題,租房者應驗明該"二房東"在其租賃期間是否有權利將此房屋轉租并讓其出示租賃合同以及提供該房屋的相關產權證明,以免引起法律糾紛.
場地租賃--場地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將其所有或經營的場地交給場地的消費者使用,場地消費者通過定期交付一定數額的租金,取得場地的占有和使用權利的行為.場地租賃是場地使用價值零星出售的一種商品流通方式.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場地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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