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應收帳款轉讓與應收帳款保理的異同點?
第一種情形:企業先將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辦理了保理融資;然后又將該應收賬款質押給某銀行,辦理了貸款.
在此種情形下,從法律上講,該應收賬款的所有權是歸保理商所有的,原則上企業已經沒有處分權,故其將應收賬款質押給銀行的行為是無效的.但是,如果銀行是善意的,而且辦理了質押登記,那么根據法律規定,擔保物權優先于債權,銀行即享有優先受償權.而保理商的權利就無法得到保障,只能根據保理協議的約定要求該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種情形:企業先將應收賬款質押給某銀行,然后又將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辦理了保理融資.
在此種情形下,銀行明顯是享有優先權利的.保理商只能根據保理協議的約定向企業進行追償,要求回購和賠償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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