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攤銷在會計與稅法上有什么區別?
一、會計制度上處理
會計制度規定:無形資產的成本應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攤銷.也就是說,無形資產的攤銷月份為取得當月;
攤銷方法為:直線法;
攤銷年限:為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
比如,某無形資產是2001年3月取得,預計使用年限3年(沒有超過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和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則其成本應從3月份開始在3年內平均攤銷.
二、無形資產的稅務處理
(一)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1.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2.自創商譽;
【區分】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3.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4.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三)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及年限
無形資產的攤銷,采取直線法計算.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l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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