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是不是都是不附追索權?
追索權是匯票本身具有有一種權利,在匯票得不到承兌、得不到付款時,持票人自然就可以行使追索權.
票據法為了保持持票人的權利,因而賦予持票人雙重票據權利,即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應該說這兩種權利是有先后區別的,持票人應該首先行使付款請求權.付款請求權主要向付款人行使,如果付款人按時足額付款,那么付款人的責任就解除了,持票人的追索權也有自動消滅了.
如果付款人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權.追索權主要向票據上次債務人行使,即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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