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廠房是按多少年折舊?折舊率是多少?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釋義」本條是對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的規定.
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為最主要的固定資產,其構造、屬性等方面相對較為特殊,使用壽命相對較長,價值相對較高,其使用價值的體現也是一個相對較長的過程,根據收入與支出配比原則等要求,其折舊年限也應相對較長,所以本條規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現實使用情況.本條所說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產、經營使用和為職工生活、福利服務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其中房屋,包括廠房、營業用房、辦公用房、庫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臨時工棚、車棚等簡易設施)、場、路、橋、平臺、碼頭、船塢、涵洞、加油站以及獨立于房屋和機器設備之外的管道、煙囪、圍墻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屬設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內的通氣、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輸電線路,電梯,衛生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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