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虧損合同產生的預計負債?
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的,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待執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
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
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的,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發生的成本預期將超過與合同相關的未來流入經濟利益的,待執行合同即變成了虧損合同.
企業與其他方簽訂的尚未履行或部分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如商品買賣合同、勞務合同、租賃合同等,均屬于待執行合同.待執行合同不屬于會計準則或有事項規范的內容,但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的,應當作為會計準則或有事項規范的或有事項.
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時,有合同標的資產的,應當先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如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無合同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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