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武威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調整如下: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武威市稅務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武威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武威市稅務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