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征求《貴州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規范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工作,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和貴州省生態環境廳共同修訂了《貴州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4年8月8日前將意見建議反饋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聯系人:王曉萱;電話:0851-85215617;傳真:0851-86906003;郵箱:348908173@qq.com。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2024年7月9日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貴州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發布《貴州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2024年第X號 為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規范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工作,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和貴州省生態環境廳共同修訂了《貴州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貴州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發布<貴州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貴州省環境保護廳公告2018年第20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貴州省生態環境廳 2024年X月X日 貴州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規范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工作,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是指根據《環保稅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二十一條規定,按照抽樣測算方法核定納稅人污染物排放的種類和數量,并據以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范圍內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且不能按照《環保稅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納稅人)。 第二章 核定方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核定方法,是指依照《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表》(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附件2)和《施工揚塵排污特征值系數》(附件3)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的方法。 第五條 禽畜養殖業和醫院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按照《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表》核定計算。 小型企業、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應納稅額,能夠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表》核定計算;無法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核定計算。 第三產業和使用獨立燃燒鍋爐的納稅人,其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核定計算。 施工排放揚塵的單位,其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按照《施工揚塵排污特征值系數》核定計算。 第六條 對核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其應納稅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禽畜養殖業的水污染物應納稅額 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水污染物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污染物當量數=禽畜養殖數量的頭、羽數÷污染當量值 (二)醫院、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水污染物應納稅額 1.能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水污染物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污染物當量數=月污水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2.無法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計算公式如下: (1)醫院納稅人應納稅額=醫院床位數÷污染當量值×單位稅額 (2)餐飲業納稅人應納稅額=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 (3)其他行業納稅人應納稅額=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數×特征指標值×單位稅額 (三)第三產業和使用獨立燃燒鍋爐納稅人的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 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廢氣排污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 (四)施工排放有揚塵的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 建筑施工單位(施工總承包方)施工揚塵按照大氣污染物(一般性粉塵)征稅。 月應納稅額=月揚塵排放量÷一般性粉塵污染當量值×單位稅額 揚塵排放量按照《施工揚塵排污特征值系數》(附件3)計算,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可疊加。 建筑施工單位(施工總承包方)在計算環境保護稅時,應依據揚塵抑制措施的實施達標及處罰情況,對照《施工揚塵排污特征值系數》(附件3)確定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自行計算申報,有關資料留存備查。 第三章 核定程序 第七條 環境保護稅核定程序適用于: (一)首次辦理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且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納稅人; (二)因法律、行政法規、稅收政策調整或實際污染物排放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的納稅人。 第八條 環境保護稅核定程序: (一)核定申請 1.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納稅人應在首次辦理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或污染物排放情況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定申請或重新核定申請,填寫《環境保護稅稅源明細表》,如實反映排污情況,并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因法律、行政法規、政策調整或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及污染物排放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調整核定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的,主管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重新辦理核定征收手續。 (二)核實情況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根據納稅人申報材料,及時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實納稅人的情況,據以確定納稅人適用的行業類別、污染物種類、數量和應納稅額。 (三)核定結果公示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的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納稅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及時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復核。經復核,需作調整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復核結果調整,再次進行公示。 (四)核定結果送達 公示期滿后,主管稅務機關向納稅人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執行。 (五)核定結果公布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九條 核定征收的執行期為一年。核定期滿后,應根據納稅人經營變化情況重新核定。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按季申報納稅,于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遇法定節假日按相關規定順延)。 第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填寫《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報送有關納稅資料,并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的后續監督管理工作,及時掌握納稅人污染物排放情況。當實行核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能夠按照《環保稅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和順序計算應稅污染物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時,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下一個納稅申報期變更其環境保護稅征收方式,并告知納稅人。 第十三條 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執行。 第十五條 小型企業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禽畜養殖業是指達到《貴州省環境保護廳 貴州省農業委員會關于印發<貴州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標準>的通知》(黔環通﹝2017﹞189號)確定的規模標準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養殖場。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及省相關政策調整的,按照調整后的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1. 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表 2.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 3.施工揚塵排污特征值系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