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怎么確定成本核算對象?
成本核算對象的確定原則
1、一般應以獨立編制施工預算的單位工程為成本核算對象.同一"建筑安裝工程合同"所包括的多項單位工程或主體工程與附屬工程可列為同一成
本核算對象.
2、同一施工地點,開竣工時間相近的若干單位工程,可合并為一個成本核算對象.具備單位工程承包管理條件的,應以單位工程作為成本核算對象.
3、一個單位工程由幾個施工單位共同施工時,各施工單位都應以同一單位工程為成本核算對象,各自核算自行完成的部分.
4、改建、擴建、修繕、裝飾的零星工程,可將開竣工時間相近的一批工程,合并為一個成本核算對象.
5、規模很大、工期很長,或者列為建筑技術科研項目的工程,可按工程的分階段或分部位,作為成本核算對象.
6、土石方、打樁工程,可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以一個單位工程或合并若干單位工程為成本核算對象.
7、專業分包施工單位應與土建施工單位確定的成本核算對象保持一致.
(三) 成本核算對象一經確定,不得任意變更.企業各部門必須在各項業務工作中按統一確定的成本核算對象提供原始記錄和核算資料,以保證成本核算的一致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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