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研發取得專利,攤銷時能否加計扣除?
對于企業自行研發費用形成的無形資產,其加計攤銷時,沒有無形資產使用范圍上的限制,也就是只要是企業研發形成的無形資產,不論該無形資是用于企業管理、還是用于生產活動,是用于再研發還是用于生產經營,都可以加計攤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六條規定,其他相關費用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研發的技術申請專利的代理費屬于研發費的其他相關費用,可以計入研發費加計扣除,但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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