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招待費扣除規定是怎樣的?
研發費扣除規定:
(一)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一般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75%,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二)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10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三)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招待費扣除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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