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是什么?
第十八條國家稅務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局不能就納稅人的稅收抵免等級達成一致的,應當向各自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報告,由上一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降低稅率的原則共同核定.
第十九條經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聯合批準的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的,國家稅務主管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以適當形式予以公布,征求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無重大異議的,可以確定為國家稅務總局和地方稅務局聯合評定的納稅信用等級.如有異議,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研究決定,并通知有關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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