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的財務處理?
根據證監會32號令第三十二條規定,“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并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是一項基本的發行條件。前面第二章的介紹中也已提及,關聯交易作價的公允性、會計處理的恰當性和披露的充分性歷來是證監會審核中關注的重點問題。
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06年5月修訂)》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發行人應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披露關聯方、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這一規定表明,在編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時,證監會已不再對“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單獨作出定義,而是明確按照《公司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等的規定界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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