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期業務招待費如何核算
業務招待費按60%稅前扣除
明確范圍,準確把握籌辦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籌辦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實際發生額的60%,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籌辦費稅前扣除.
籌辦期可以理解為從企業被批準籌辦之日起至企業取得第一筆收入日期止.有了收入就不是籌辦期了,業務招待費和廣告宣傳費就應當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和相關規定限額處理.
在2012年第15號公告下發之前,在籌辦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處理原則是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業務招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相關規定稅前扣除.尤其是業務招待費,由于未取得收入,稅前扣除金額往往為0.15號公告明確了企業籌辦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直接按實際發生額的60%、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籌辦費,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的籌辦費稅務處理辦法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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