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法人資格是什么意思?
1、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2、《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來說,典型的企業法人可以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均為獨立的法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也是獨立的法人單位,只是因為他們不具有盈利性特征,所以不是"企業法人".按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分公司的性質屬于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備《公司法》上的獨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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