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是否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除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因此,企業購買辦公用小汽車所繳納的車輛購置稅,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因繳納車輛購置稅是小汽車登記注冊的前置環節,屬于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發生的必要支出,應當計入小汽車的計稅基礎,按照規定以折舊方式分期攤銷,不得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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