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對價涉及權益工具的,不進行會計處理可以嗎
某些情況下,合并各方可能在合并協議中約定,根據未來一項或多項或有事項的發生,購買方通過發行額外證券、支付額外現金或其他資產等方式追加合并對價,或者要求返還之前經支付的對價.
(1)購買方應當將合并協議約定的或有對價作為企業合并轉移對價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計入企業合并成本.
①或有對價符合權益工具和金融負債定義的,購買方應當將支付或有對價的義務確認為一項權益或負債;
②符合資產定義并滿足資產確認條件的,購買方應當將符合合并協議約定條件的、對已支付的合并對價中可收回的部分的權利確認為一項資產.
(2)購買日后12個月內出現對購買日已存在情況的新的或者進一步證據而需要調整或有對價的,應當予以確認并對計入合并商譽的金額進行調整;
(3)其他情況下(超過購買日后12個月的)發生的或有對價變化或調整,應當區分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①或有對價為權益性質的,不進行會計處理;
②或有對價為資產或負債性質的,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處理:
--如果屬于的金融工具,應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化產生的利得和損失應按該準則規定計入當期損益或計入資本公積;
--如果不屬于金融工具,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或其他相應的準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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