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小微企業嗎?會不會受總公司的影響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相關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另外,根據2019年2月26日稅務總局在線訪談《實施普惠性企業所得稅減免助力小型微利企業發展》問答中,劉寶柱副司長提出,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納稅主體,計算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指標,即匯總納稅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應包括分支機構的數據.
綜上,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其不能以自己獨自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作為判斷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的優惠,應將經營情況并入企業總機構,如果匯總后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那么可以整體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否則,不論是總公司還是分公司都只能按照法定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分公司是小微企業嗎?會不會受總公司的影響】這個問題進行的解答,希望對您幫助,如果想了解學習更多會計實操、稅收實務問題,可以關注“中國會計網”公眾號,進入會計實務交流群,免費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