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橋費有發票對方不開如何處理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該條規定的是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義務.購貨憑證是指消費者從經營者處購買商品后,由經營者給消費者開具的證明購買該商品的發票或者其他購物單據.而服務單據指的是消費者接受經營者的服務后從經營者處取得的發票或者其他書面憑據.
根據上述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開具購貨憑證和服務單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種:一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出具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法律規定必須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辭;二是依照商業慣例應當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沒有經過法律認定的商業慣例,經營者也應當主動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憑證;三是消費者自己索要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后,主動向經營者索要單據的,經營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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