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不給發票是否違法?
經營者提供商品消費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和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提示;購貨憑證主要有三種形式:(1)發票,國家稅務部門統一印刷;(2)購貨小票,它一方面是購貨證明,另一方面用于企業的內部結算;(3)信譽卡,一般在集貿市場中使用.這些憑證是消費者與經營者進行交易活動的基本依據,在某種意義上它帶有合同的性質,是重要的證據坐標.不論國家有無必須出具的規定,不論商業慣例是否要求出具,只要消費者認為必要而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都必須出具,這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比方說,修理自行車,根據商業慣例,一般不需出具服務單據,但如果消費者要求出具服務單據,經營者不得拒絕.經營者不履行此種義務,消費者有權向工商、稅務等部門檢舉、揭發,強制其發行,并予以相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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