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通過停水停電的方式催收租金,是否合法?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時,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合同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自由地創設權利義務.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未按約交付租金,出租人有權采取停水停電的措施催促承租人交租,該規定未違反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有效合同.
如果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出租人有權以停水停電方式催收租金的,出租人在承租人未依約支付租金時,擅自采取停水停電或停用其他設施等方式催收租金,出租方的行為已經不屬于合理的自我救濟措施,若給承租方造成了損失的,則出租人的行為構成了侵權.承租人可以據此拒交停水停電期間的租金,并可要求出租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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