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等價置換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A企業與B企業在意愿一致的情況下,采取等價方式置換房產,需要繳納契稅嗎?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另外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第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綜上,房屋交換時,以房屋價格差額為繳納契稅依據,按照財法字〔1997〕52號文件相關規定,房屋交換價格相等的,可以免征契稅.因此A企業與B企業等價置換房產時,不需要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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