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以固定資產入股的會計分錄怎樣處理?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按《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一般來說,股東投資資產按公司法要求進行評估后,全體股東應該確認評估價值,在此基礎上確定投資比例等后續事宜.
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貸:實收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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