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折舊的稅務如何處理
首先要明確的是,從稅務的角度看,稅法對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是有規定的,與企業會計準則是有差異.如果企業計提的累計折舊金額超過稅法規定的金額,匯算清繳的時候,會做納稅調增.
建議處理方法:計提折舊按照稅法規定去做,匯算清繳的時候就免去納稅調整的麻煩.
1.折舊方法的選擇.
會計理論提供 年限平均法 、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加速折舊法)、年數總合法(加速折舊法).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其他的加速折舊法,符合相關稅法規定,到稅局備案后,才能在稅前抵扣.
2.計算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的起止時間,這個應該很多會計人都懂的: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3.稅法對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也有規定,摘錄如下: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應該遵循以上規定.
4.固定資產預殘值:因為殘值也會對固定資產累計折舊有影響,所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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