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納的消費稅如何抵扣?
已納消費稅的抵扣,有兩種情況:一是外購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情況,二是委托加工消費稅應稅產品收回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情況.
外購已納消費稅連續生產消費稅應稅產品的情況.
(1) 一般情況
要符合這樣幾個條件,一是生產企業購進已納消費稅的產品是用于連續生產,必須有生產的過程;二是生產的產品與購進的原材料是同一個消費稅的稅目;三是必須是從工業企業購進或是進口的,不能從商業企業購進;四是這幾類產品是稅法所列特定的七種消費品.
其政策就是加工的消費品在銷售的時候繳納消費稅,可以抵扣外購已納消費稅.
另外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購進的酒類或是酒精連續生產的酒類產品的不能抵扣已納消費稅;二是外購已稅珠寶寶石生產金銀首飾,由于金銀首飾在零售環節納稅,所以也是不能執行這個政策抵扣已納消費稅的,曾有人問,那么金銀首飾的情況,能否在零售環節抵扣已納消費稅,由于國家并沒有規定可以在零售環節抵扣已納消費稅,所以是不能抵扣的.
(2) 特殊情況
對自己不生產應稅消費品,而只是購進后再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工業企業,其銷售的化妝品、護膚護發品、鞭炮焰火和珠寶玉石,凡不能構成最終消費品直接進入消費品市場,而需進一步生產加工的,應當征收消費稅,同時允許扣除上述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
我們可以將其分解為條件和政策兩部分:
1、 條件:一是自己不生產這幾類商品的工業企業;二是購進后就銷售,沒有加工的過程;三是必須是這四類商品,即化妝品、護膚護發品、鞭炮焰火、珠寶玉石;四是這些都是半成品.
2、 政策:購進直接銷售的征收消費稅,并可以抵扣已納消費稅.
一般的情況是購進后直接再銷售的,不用繳納消費稅,同時也不能抵扣已納消費稅.這個規定的特別之處在于直接銷售的征收消費稅,并可以抵扣已納消費稅.
對于委托加工消費稅應稅產品收回后連續生產消費稅應稅產品的情況.其條件與外購已納消費稅連續生產消費稅應稅產品中的一般情況相似,只是將外購的產品變為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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