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有什么特征?
由以上對商品房一房二賣的定義可以看出,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商品房A為標的與購房人甲簽訂買賣合同,在甲還沒來得及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時候,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又將商品房A出售給購房人乙,從而引起購房人甲和乙對商品房A的房屋產權歸屬存在糾紛.這就是所謂的商品房的一房二賣,由此可以知道商品房一房二賣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商品房的一房二賣的主體是特定的,即銷售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的一房二賣中,要出售房屋的是房地產開發商,而受讓方則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
第二,商品房一房二賣中房地產開發商與不同買受人簽訂的兩個合同中,標的是具有特定性的物,是以同一房屋為標的簽訂的兩個買賣合同,同時存在兩個債權,但不能并存兩個物權,這才會引起房屋所有權的歸屬糾紛.
第三,商品房的第二次買賣是在先買人簽訂買賣合同之后,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之前發生的,如果先買人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也就依法取得了對房屋的所有權,房地產開發企業若又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不構成一房二賣.
第四,在前后兩個房屋買賣合同中,房地產開發商存在違約或欺詐,而第一買受人一般無過錯,第二買受人可能是被欺詐,也可能存在主觀惡意.
第五,房地產一房二賣的行為必然導致買受人利益受損,一方買受人的債權得不到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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