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嗎?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該條的規定是基于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和委托合同建立的基礎――相互信任而制定的,它不僅適用于有償委托合同,也適用于無償委托合同,還適用于有期限的委托合同和無期限的委托合同的當事人.該條規定的"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是指當事人認為適合解除合同的時間,但是如果發生下列兩種情況,委托合同不得終止: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委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2、《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因受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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