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稅收政策
(一)增值稅:
以物易物雙方均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定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在以物易物活動中,應分別開具合法的票據.
(二)企業所得稅:
特殊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規定,一、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二、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三、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而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稅收政策】這個問題進行的解答,希望對您幫助,如果想了解學習更多會計實操、稅收實務問題,可以關注“中國會計網”公眾號,進入會計實務交流群,免費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