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異地配建費入哪個科目?
按照相關會計處理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核算的公共配套設施費是指:房屋開發過程中,根據有關法規,產權及其收益權不屬于開發商,開發商不能有償轉讓也不能轉作自有固定資產的公共配套設施支出。按照冀政文件,配建的廉租住房產權歸政府所有,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按建筑安裝成本價回購。
所以從本質上說按照政府規定配建的廉租房、公租房是企業所必須承擔的一項責任。不管是無償移交還是按建安成本回購,單獨的這兩部分都不可能有盈利,而且建成后所有權要完全轉移給政府,所以將配建支出作為公共配套設施費核算比較合適。房地產開發公司可以設置“配建廉租房”、“配建公租房”明細科目,單獨核算廉租住房、公租住房的建造支出。和建造的消防、水泵房、水塔、居委會、派出所等相同的支出原則進行核算。
如果發生的配建支出,能夠分清成本核算對象,應直接計入房屋開發成本核算對象的“配套設施費”項目,借記“開發成本——房屋開發——配套設施費”賬戶,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賬戶;如果發生的配建支出,應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成本核算對象共同負擔,應先在“開發成本——配套設施開發”賬戶進行歸集,待配套設施完工時,再按一定標準(如有關項目的預算成本或計劃成本等),分配計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核算對象的“配套設施費”成本項目,借記“開發成本——房屋開發——配套設施費”賬戶,貸記“開發成本——配套設施開發”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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