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性是什么?
物上代位性是指擔保物權的效力及于擔保財產因損毀、滅失所得賠償金等代位物上,其是擔保物權的重要特征.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條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損毀、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無論解讀為原抵押權的延長,還是新成立的質權,均不是問題的實質.在對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是一種擔保物權的共識之下,重要的是確定一個符合擔保物權標的物的基本特征,并便于該權利實現的抵押權的物上代位的標的物.抵押權的物上代位的情形多種多樣,抵押物滅失、毀損所產生的替代物可能是金錢(如賠償金、保險金),亦可能是其他形態的物.
因此,在抵押物的變形物可以是特定化的物的情況下,抵押當然權代位于該物之上;當抵押物的變形物是保證金、賠償金、補償金等無法特定化的物的情況下,抵押權也代位其請求權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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