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初中學校食堂取得的收入需要交納增值稅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八)規定免征增值稅的學歷教育服務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公辦學校食堂取得的伙食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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