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勞務費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參考《河北省建筑安裝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修訂稿)的通知》(冀地稅發[2010]29號)第十八條規定,對無勞動合同關系的臨時用工支付的費用,不得作為工資支出,而應作為勞務費支出,并到主管地稅機關代開發票,否則不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勞務承包行為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493號)規定,建筑安裝企業將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項目的純勞務部分分包給若干個施工企業,由該建筑安裝企業提供施工技術、施工材料并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勞務由施工企業的職工提供,施工企業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與該建筑安裝企業統一結算價款.按照現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施工企業提供的施工勞務屬于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因此,對其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向無勞動合同關系的工人支付的費用(統一或單獨支付),不得作為工資支出,而應作為勞務費支出,憑勞務合同或協議到主管地稅機關代開發票,否則不予稅前扣除.稅法對分包或勞務承包未要求施工資質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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