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解除的規定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3)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2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15%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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